- 月份: 魏景元二年 蜀景耀四年 吴永安四年
- 类别: 政治
- 事件名: 王沈迁豫州刺史,钟毓都督荆州
- 地点:
- 人物: 钟毓 州泰 杨戏 王沈 陈骞
- 是否史实: 是
- 年份: 261年
- 出处: 三国志 晋书 北堂书钞 全晋文
(钟繇传附钟毓传 又转都督荆州。)
(邓艾传附州泰传 景元二年薨,追赠卫将军,谥曰壮侯。)
(晋书陈骞传 又转都督江南诸军事。)
(晋书王沈传 出监豫州诸军事、奋武将军、豫州刺史。至镇,乃下教曰:“自古贤圣,乐闻诽谤之言,听舆人之论,刍荛有可录之事,负薪有廊庙之语故也。自至镇日,未闻逆耳之言,岂未明虚心,故令言者有疑。其宣下属城及士庶,若能举遗逸于林薮,黜奸佞于州国,陈长吏之可否,说百姓之所患,兴利除害,损益昭然者,给谷五百斛。若达一至之言,说刺史得失,朝政宽猛,令刚柔得适者,给谷千斛。谓余不信,明如皎日。”主簿陈廞、褚曰:“奉省教旨,伏用感叹。劳谦日昃,思闻苦言。愚谓上之所好,下无不应。而近未有极谏之辞,远无传言之箴者,诚得失之事将未有也。今使教命班下,示以赏劝,将恐拘介之士,或惮赏而不言;贪赇之人,将慕利而妄举。苟不合宜,赏不虚行,则远听者未知当否之所在,徒见言之不用,谓设有而不行。愚以告下之事,可小须后。”)
(北堂书钞卷七十二引王隐晋书 王沈字处道,迁豫州刺史,教曰:若能举遗也,黜奸邪,陈长吏可否,皆给谷五百斛,别驾、主簿奉行,九郡施行。)(全晋文卷二十八 全晋文卷六十七)
(陈骞代州泰都督江南,而王沈代陈骞监豫州。江南江北均为荆州,江北都督驻新野,江南都督驻襄阳。)
(杨戏传 景耀四年卒。)
(魏书序纪 四十二年,遣子文帝如魏,且观风土。魏景元二年也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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