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(第三版)

一、入境人员:经我省口岸入境的,严格实施 14 天集中医 学观察,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,目的地为福州市的入境人员,点 对点接回目的地后继续实施 7 天居家医学观察;目的地为福州市 外的入境人员,点对点送上返程交通工具,不得在福州市逗留。 在人员入境时,以及集中隔离第 1 天、第 4 天、第 7 天、第 10 天、第 14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,其中第 14 天应同时采集人、 物、环境标本,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。在 居家医学观察第 2 天、第 7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,检测结果为 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医学观察。在福建省外口岸隔离满 14 天的入 闽人员,在入境后 21 天内返回福州市内的,仍要实施居家医学观 察直至满 21 天,同时在入福州市第 1 天和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前各 进行 1 次核酸检测。

二、高风险地区入(返)榕人员: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14 天, 医学观察的第 1、14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(建议第 3 天加做 1 次核酸检测),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。

三、中风险地区入(返)榕人员: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14 天, 医学观察的第 1、14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(建议第 3 天加做 1 次核酸检测),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医学观察。

四、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(市、区、旗)其他低风险地区入 (返)榕人员: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14 天,第 1 天、第 3 天、第 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,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健康监测。

五、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低风险县(市、区、旗) 入(返)榕人员:在健康码绿码、体温正常的基础上,需持 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入(返)榕,实施健康监测 14 天,并于第 1 天、第 3 天、第 14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。

六、对出现本土病例但尚未调整疫情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 (重点关注地区)入(返)榕人员:在健康码绿码、体温正常的 基础上,需持 48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入(返)榕,自我健康监测 14 天,并于第 1 天、第 3 天、第 14 天各进行 1 次核酸检测。

七、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:出行或返乡前要向所在社区、村 (居)委会和所在单位报备,需满足脱离工作岗位 14 天以上,并 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有序出行或返乡

八、其他未发生疫情地市入(返)榕榕人员:健康码绿码, 体温正常,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在我市有序流动。

九、对 2 月 27 日(含)以来泉州市,对 3 月 12 日(含)以 来上海市、吉林省入(返)榕人员:实施严格的 7 天居家医学观 察+7 天健康监测管理措施,并于第 1 天、第 3 天、第 7 天、第 14 天各开展 1 次核酸检测,社区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。

十、健康管理起算时间:以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及重点 关注地区入(返)榕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时间从抵榕时间起算, 已经超过 14 天的,需进行 1 次核酸检测,结果阴性方可解除健康 管理。 防控政策将视最新疫情动态和风险研判适时调整,必要时对 部分涉疫地区来(返)榕人员采取提级管控措施,具体以市指挥 部的文件或通告为准。

附件:福州市涉疫人群不同类型健康管理措施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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